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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以及《“十四五”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》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,我国持续推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(以下简称“残保金”)制度建设。该制度自1995年正式实施以来,已成为推动残疾人平等就业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政策工具。2025年,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态多元化,残保金政策持续优化,进一步增强了制度的科学性、公平性与可操作性。
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中不可或缺的成员。我国现有各类残疾人约8500万人,占总人口的6%。促进残疾人就业,不仅是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体现,更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关键环节。然而,由于身体条件、社会偏见、无障碍环境不足等因素,残疾人就业仍面临诸多现实障碍。
为此,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“按比例就业”制度,并配套建立残保金机制。其核心理念是“以金促就”——即通过经济调节手段,激励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社会责任,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。对于未达到法定安置比例的单位,依法缴纳残保金,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、职业培训、创业扶持等,形成“缴费—扶持—就业”的良性循环。
根据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第九条规定,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,均负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义务。未履行该义务的,应当依法缴纳残保金。
具体征收对象包括:
1. 各类企业(含国有企业、民营企业、外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等);
2. 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;
3.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(如民办学校、医院、养老机构等);
4.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实际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。
值得注意的是,残保金的缴纳义务不因企业性质、规模或行业而免除,体现了制度的普遍适用性与公平性。
残保金的计算遵循“差额征收、动态调整”原则,具体公式如下:
年应缴金额 =(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 × 规定安置比例 - 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)×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
其中:
1. 规定安置比例:全国统一指导比例为1.5%,但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。例如,北京、上海为1.7%,江苏、浙江为1.5%,部分中西部省份为1.4%。
2. 在职职工总数:指用人单位在编及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总数,按月平均计算。劳务派遣人员若由用工单位实际管理并支付薪酬,应计入用工单位职工总数。
3. 实际安置人数:必须为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1-4级)或《残疾军人证》(1-8级)的人员,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、正常缴纳社保、实际在岗工作。1名重度残疾人(1-2级)可按2人计入。
4. 职工年平均工资:通常以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上限,防止过高计征。部分地区允许使用全口径社平工资。
为减轻企业负担、鼓励积极安置,国家出台多项减免政策:
1. 小微企业免征:在职职工总数30人(含)以下的企业,暂免征收残保金。此政策自2017年起实施,惠及全国超2000万家小微企业。
2. 疫情纾困政策延续: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游、餐饮、零售等行业,经申请可缓缴2024年度残保金,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
3. 超额安置奖励:用人单位安置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,部分地区按每人每年5000-20000元标准给予奖励。
4. 跨地区安置互认:在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,探索残疾人就业数据互通、安置人数互认机制。
残保金属于政府性基金,实行专款专用,纳入财政预算管理。其主要用途包括:
1. 残疾人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;
2.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;
3.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与贷款贴息;
4.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就业援助;
5. 残疾人就业宣传与社会倡导。
据财政部统计,2024年全国残保金征收总额达420亿元,其中超过85%用于直接支持残疾人就业项目,带动新增就业超38万人,有效提升了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和社会融入度。
残保金制度不是“罚款”,而是“责任共担、成果共享”的社会治理机制。我们呼吁广大用人单位提高认识,主动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,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促进工作。税务、残联部门将持续优化服务,推动政策落地见效,共同构建包容、平等、可持续的就业生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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