残疾人退税案例(深圳市宝安区):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同意退还增值税 85,829.76 元
2023-11-13,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依据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,同意退还某公司所属期增值税 85,829.76 元。该政策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,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
2023-11-13,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依据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,同意退还某公司所属期增值税 85,829.76 元。该政策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,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
2024-04-10,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依据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,同意退还某公司所属期增值税 405,920.00 元。该政策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,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
2023-10-23,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依据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,同意退还某公司所属期增值税 415,360.00 元。该政策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,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
2023-12-05,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依据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,同意退还某公司所属期增值税 839,290.24 元。该政策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,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
2024-01-16,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依据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,同意退还某公司所属期增值税 881,588.69 元。该政策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,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
2024-02-08,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依据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,同意退还某公司所属期增值税 923,270.78 元。该政策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,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
2024-03-27,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依据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,同意退还某公司所属期增值税 927,452.37 元。该政策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,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
2023-12-21,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依据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,同意退还某公司所属期增值税 978,654.94 元。该政策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,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
2025-09-29,某公司因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,依法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(残保金)123,167.80 元 元。未达比例的企业须按差额人数缴纳残保金,安置达标即可减免。
,某公司在电子税务局完成 2025年11月 年所属期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申报,当期抵减增值税及附加合计 24,700.00 元。
,某公司在电子税务局完成 2025年12月 年所属期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申报,当期抵减增值税及附加合计 29,900.00 元。
2026-03-31,某公司在电子税务局完成 2026年3月 年所属期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申报,当期抵减增值税及附加合计 30,000.00 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