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税案例(龙游县):龙游县税务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同意退抵税(费) 116,500.00 元
2026-10-10,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对该公司的退抵税(费)申请予以审批通过,金额 116,500.00 元。该文书正文未载明具体税种,金额据凭证标注记入。该公司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及文号尾
2026-10-10,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对该公司的退抵税(费)申请予以审批通过,金额 116,500.00 元。该文书正文未载明具体税种,金额据凭证标注记入。该公司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及文号尾
2026-10-14,某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完成认定。经测算,残疾人就业保障金(残保金)较未安置情形减少约 20,895.55 元;安置人数达到应安置比例的,当年应缴额降为零。未达比例的企业须按差额人数缴纳残保金,安置达
2026-09-09,某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完成认定。经测算,残疾人就业保障金(残保金)较未安置情形减少约 86,400.89 元;安置人数达到应安置比例的,当年应缴额降为零。未达比例的企业须按差额人数缴纳残保金,安置达
2026-10-20,某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完成认定。经测算,残疾人就业保障金(残保金)较未安置情形减少约 202,047.12 元;安置人数达到应安置比例的,当年应缴额降为零。未达比例的企业须按差额人数缴纳残保金,安置
2026-09-11,某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完成认定。经测算,残疾人就业保障金(残保金)较未安置情形减少约 274,480.44 元;安置人数达到应安置比例的,当年应缴额降为零。未达比例的企业须按差额人数缴纳残保金,安置
2026-10-20,某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完成认定。经测算,残疾人就业保障金(残保金)较未安置情形减少约 486,094.62 元;安置人数达到应安置比例的,当年应缴额降为零。未达比例的企业须按差额人数缴纳残保金,安置
2026-09-11,某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完成认定。经测算,残疾人就业保障金(残保金)较未安置情形减少约 631,672.06 元;安置人数达到应安置比例的,当年应缴额降为零。未达比例的企业须按差额人数缴纳残保金,安置
2026-09-24,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同意退还某公司所属期增值税合计 13,650.00 元。该公司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及退税账号在凭证上均已遮盖。
2026-09-22,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(办税服务厅)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同意退还某公司所属期增值税合计 18,000.00 元。该公司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及退税账号在凭证上均已遮盖。
2026-09-14,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同意退还某公司所属期增值税合计 20,800.00 元。该公司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及退税账号在凭证上均已遮盖。
2026-10-13,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箬横税务所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同意退还某公司所属期增值税合计 24,050.00 元。该公司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及退税账号在凭证上均已遮盖。
2026-10-10,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(办税服务厅)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同意退还某公司所属期增值税合计 29,250.00 元。该公司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及退税账号在凭证上均已遮盖。